重慶武隆狀告《變形金剛4》勝訴
2013年12月,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與《變形金剛4》協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武隆縣植入電影《變形金剛4》合作協議”,約定在電影中以地標牌的方式醒目呈現“中國武隆”標識。
但2014年6月《變4》電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區方發現影片中并無“中國武隆”標識呈現,說好的“中國武隆”去哪兒了?同年7月,武隆景區(原告)隨即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和美國派拉蒙影業公司(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00余萬元人民幣。重慶首例旅游行業涉外官司就此拉開序幕。
庭審現場
2016年4月26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此案,庭審中,被告辯稱,“中國武隆”標識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體現,植入標識僅為合作協議的部分內容,而且已及時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國武隆”標識,協議的其他合同義務已履行,不存在違約,原告主張退還合同款,賠償經濟損失等均無依據。庭上一九零五公司還意外提出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滯納金等共計1240余萬元人民幣。
對于一九零五提出的反訴訟,武隆景區方堅持《變4》片方違約在先,在片方違約后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為。且由于被告未履約,斥巨資巨額植入廣告,卻沒有收到廣告效果,反而由于劇情原因混淆了觀眾對景點出處的認知,給武隆景區造成負面影響,作為美國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應付連帶責任。據委托的調查機構調研的結果顯示,在北京、上海、廣東電影院里,隨機對551名觀影者抽樣調查,86.9%觀影者表示,并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戲份出處在哪。
歷時861天,今天(10月27日)早上10點整,本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派拉蒙影業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200.9萬元。
二、駁回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此外,本訴案件受理費130765元,由原告負擔52306元,由被告負擔78459
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8274元,由反訴原告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承擔。對于是否提出上訴,雙方律師均表示需分別與原、被告公司商量后決定。此次重慶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勝訴,也為更多跨國電影廣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經驗和借鑒。(信息來源:大渝網)